【宣传法律精神 共建和谐家园】为何 “贼心”不改?
时间:2014-12-05 16:48:51
(新闻中心记者 董晓平)

        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有一偷车贼,两次偷电动车被抓后依然贼心不改,再次出手时被车主撞个正着。恼羞成怒的他出手反抗,与前两次不同的是,因为冯某在盗窃后以暴力行为抗拒抓捕,已构成抢劫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国有句古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最重要的还是后半句。虽然很少有人能够真正做到事事行善、时时行善,我们却还是要严于律己,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为什么冯某曾因盗窃电动车被抓两次,“屡战屡败”却仍不收手?这是否是执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不彻底所造成的呢?此事不得不引人深思。

        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偷车这等小偷小摸之事屡教不改呢?一方面,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人们抱有侥幸心理,他们总以为偷车不会被抓,即使被抓也不会判刑,最多拘留几天就会被释放,因此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感;另一方面,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虽然不能达到刑事犯罪却也危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主要是缺少对法律的基本认知。由此可以看出执法部门对于普及相关法律、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等工作并没有做到位。

        不少人把“偷车”行为看做小事,认为偷盗行为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根本不值一提,这种想法不仅忽视了“偷车”行为的违法性质,也是对道德的挑衅,势必会成为法制社会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对待偷车贼,一般都会采取拘留的处罚措施,拘留日满后便获释,其中大多数都会继续偷车,成为惯犯,如此周而复始,很可能由“小偷小摸”发展到“大偷大盗”一发不可收拾。俗话说“没有教不好的孩子,也没有改不好的罪犯”,不论其违法行为大小,违法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教导,不应只重视刑事犯罪,要知道许多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的开始,在依据法律惩罚的同时,要进行劝导,避免重复犯罪。

        在法律上其实完全不存在犯罪大小的问题,但是由于部分执法部门执法不严,使得百姓普遍存在这种观念。由此可见,不仅国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对于违反民法,或者仅仅是违反社会治安条例的人,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教导,加强其法律意识,防止这些人走出拘留所后不知悔改继续犯法甚至越发变本加厉挑战法律的威严。

        为了避免违法,或者避免民事违法向刑事违法转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首先在大力弘扬道德观念的同时,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民众提高自身修养,知法守法;其次,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法,不能因为是小偷小摸就放任自由,并且要加强对违法者的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知识普及,杜绝其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值班编辑: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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