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之言】是什么“惹怒”了杨绛先生
时间:2013-06-06 10:07:39
(新闻中心记者 宋庆鹏)

    包括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及手稿等共计110件作品的“《也是集》钱钟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将于6月在北京举行。消息一出,引发收藏界、文物界、法律界等各方关注。而钱钟书夫人、102岁高龄的杨绛先生对此事的态度是“非常不妥”,更直接地表示:“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2日,杨绛又发出紧急声明反对拍卖,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已于当天声明撤拍,这一消息让很多关心此事件的人暂时松了一口气。但是,究竟是什么“惹怒”了杨先生呢?

    据悉,这110件书信都是珍贵的文献,主要是钱钟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往来。书信中涉及不少对历史和文人的批判,有不少钱钟书认为“不能公开说的话”。但如今这些“不能公开说的话”,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宣传资料被公之于众。对此,杨先生不能理解人与人之间的隐私、信赖、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5月20日,杨绛曾电话质问李国强,对方只回应表示:“这件事情不是我做的,是我朋友做的。”

    在如今的艺术品市场上,因名人信札买卖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拍卖公司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是非常不妥的,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擅自拍卖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在钱钟书及其家眷的这批信札中,杨绛认为就有“不便公开”的内容。拍卖者未经商量就将那些原本具有私密性的言论公开,至少是对书信作者的极大不尊重。

    在法律上,这至少涉及到了四方当事人,一是信函的所有人、二是写信人、三是委托人、四是拍卖公司。别的拍卖通常只需所有权人同意,但信函的拍卖,写信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应得到充分保障。信件的拍卖至少涉及《拍卖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宪法》等多部法律,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底线。所以说作为商业行为的信函拍卖绝不能只看是否符合《拍卖法》就够了。一种商业行为,哪怕双方是你情我愿,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名人书信被曝光或拍卖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事件的防范。完善法律制度约束此类恶性事件,以防止某些人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曝光名人隐私以满足一部分人的窥私欲,或进行商业炒作牟取不当得利。完善名人书信拍卖制度,受信人想要公开或拍卖,需要征得写信人或其家人同意;又比如让拍卖行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不能只需要对拍卖委托人负责,还要为著作权人负责。总之,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的人权。杨先生对此也表示:“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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