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之言】公益活动如何善始善终?
时间:2013-03-25 10:43:42
(新闻中心记者 周月 侯树文)

    3月7日8时许,装载186只狗的货车刚下京沈高速就被等在路口的爱心人士拦下。动检部门表示这批狗符合检疫规定。尽管如此,爱心人士仍与货车相持了8个小时。

    经警方进一步调节,民警与“爱犬志愿者”和货车司机马师傅达成一致,由民警护送运狗车辆和当事人员,前往沈阳市新民犬置留所暂时看护。运送途中,“爱犬志愿者”董某等人无故对运狗货车多次进行拦截,险些酿成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的交通拥堵,致使车辆无法通行。沈阳警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董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志愿者们出于对动物的爱护反遭拘捕引起公众们的普遍关注。

    不可否认,与近年来频频出现地冷漠对待甚至虐杀动物的行为相比,沈阳爱狗志愿者出于对生命尊重而采取措施,由善良的意识上升为具体的行动,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志愿者们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车的行为是欠考虑的。首先,他们的这一行为造成长达8个小时的交通拥堵,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而且还对正常公共秩序的维护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次是对运狗车车主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害。由这一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是志愿者们应该考虑的。志愿者们出发点是积极的,但志愿者随意在高速公路上拦车的行为是否有失偏颇?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爱护保护动物也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因而在公共利益这样一个大框架下,“爱狗行为”也不能搞特殊。做公益没问题,但不能为了自己的公益而影响了大众的公共利益,成为妨碍其他“公众利益”的借口。因而,我们该深思,如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让一次“公益”行为做到善始善终。

    当我们作为一个集体在进行公益活动时至少应该考虑到两点。第一,我们志愿组织自身要有一套规范制度,这样在做公益的时候,就不是一拥而上的个人行为,而是有组织有规范有效率的集体行为。其次,不仅是志愿者我们每个人都该这样,要有法律意识,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底线,任何越过法律框架的行为都会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恰恰与我们的“公益”本身的意义是相悖的。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发现热心公益的志愿者还存在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在进行公益活动过程中缺少科学理性的指导,公益机构在运作中规范不明、制度欠缺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希望公众们不要因为这样的结果而对公益事业望而却步,爱护生命的意识应该得到大家的认可,只是在行为上不要逾越了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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